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能、勤、廉”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广大教职工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职务、岗位、工资以及聘任、奖励、培训、辞退及岗位设置工作的进一步落实提供依据,根据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字[2006]154号),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2]53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2.坚持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以考核工作实绩为主的原则。
3.坚持个人述职、群众评议和组织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
全校在编教职员工,包括教师、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人事代理人员参照执行。
三、考核内容和考核等级的确定
(一)考核内容
以履行岗位职责为依据,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两类岗位职责任务。
(二)考核等级及标准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基本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存在不足,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不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方法
1. 领导班子的成员及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学校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不占本单位人员统计基数及评优比例。
2. 各基层单位的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考核。
3. 各单位确定的优秀等次人数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比例限额。其余等次不设定具体比例数。
(二)考核程序
1. 学校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其职责是:
(1)指导全校教职工的考核工作。
(2)审查各基层单位的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全校教职工的考核等级。
(3)受理全校教职工对考核的投诉和申诉。
(4)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 各单位成立基层考核小组。基层考核小组由本单位领导组成。
其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考核工作。
(2)按学校下发的比例确定本小组内教职工考核等级。
(3)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将个人考核表和单位考核结果汇总表上报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
3. 个人述职
按照考核内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做好个人总结,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述职。
4. 民主评议
基层考核小组根据个人述职和平时工作及业绩完成情况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考核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写出评语。
5. 各基层考核小组填写考核意见后上报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人事处)。
6. 考核工作办公室对全校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7. 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五、优秀等次名额的核定
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依据上级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名额实行学校总量控制,按比例分配。部门人员少,优秀等次人员不够1个指标的,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
六、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 学校新聘用人员,在试用(见习)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和定级的依据。
2. 病、事假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除外),累计六个月以上及出国(境)探亲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3. 公派外出学习、进修的人员,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进修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人员,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不进行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4. 停发工资者和待岗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5.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考核的人员,可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6.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7.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造成很坏影响者。
(2)对违背科学道德和诚信承诺、出现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的人员。
(3)违背职业道德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者。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影响正常工作者。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出现重大失误或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产生不良影响者。
(6) 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七、考核结果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工资以及聘任、续聘、解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按照有关规定增加薪级工资。
2. 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岗位责任奖。
3. 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4.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者不确定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不增加薪级工资。
2. 不发放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岗位责任奖(多预发部分从下一年度中扣回)。
3. 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4. 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以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三)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八、意见反馈与申诉
1.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对考核的投诉和申诉。
2. 考核结果由基层考核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者,并由被考核者签署意见。如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被告知考核结果十日内,向考核组提出复议,各考核组应在十日内复议并做出答复。被告知者仍然对复议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十日内给予复议,复议后应向申诉人做出书面答复,此答复为最终结果。
九、纪律监督
考核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和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
十、考核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