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制度

通化师范学院关于培养博士的暂行规定(2014年5月修订)

时间:2014/6/6 8:32:24  作者:办公室  来源:人事处  查看:1584  评论:0
内容摘要: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在职人员提高学历层次,稳定人才,留住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培养博士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报考条件(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学历。(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

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在职人员提高学历层次,稳定人才,留住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培博士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学历。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者方可报考。

二、相关政策

报考全国博士研究生须本人申请,必须经所在单位和学校考核同意方可报名。

(一)签订协议

1.在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可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评职条件晋升职称及调整工资。

2.我校在职教师外出读博如三年毕业回校工作将享受7万元科研经费,如三年以上至四年毕业回校工作将享受6万元科研经费,四年以上完成学业回校工作将享受5万元科研经费,或可报销等额数目的学费。上述经费分5年付清,个人所得税由本人承担。在读博士期间,每年完成两门课程的讲授或我校规定的授课工作量的50%或相应的行政工作量(仅限管理岗),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和责任奖。

3.每学期可报销一个往返的差旅费。

4.在读期间的,由一名有偿还能力的在职人员担保,工资由担保人以借资的形式发放。借款数额不超过攻读人员的工资标准,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补发其在读期间工资。

5.在读博士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后必须履行各期、各类协议,完成与学校签订的服务年限及义务。如违约,返还在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学校为其发放的货币和实物,并交纳违约金。博士服务期每少服务一年,交违约金10000元。

6.攻读人员违约且不履行第5条规定,其违约责任由担保人承担。从违约之日起,每月扣发担保人月基本工资的50%,直至违约人应承担的责任全部结束。

(二)我校教师报考博士未经学校批准自行报考、录取后不与学校签订协议、或虽经学校批准报考、但录取后不与学校签订协议者,按以下情况处理。

1.在读或毕业的读博教师都需与学校补签协议。补签后如毕业回校工作,则享受学校关于博士的各项待遇;若不回校工作,按签订的协议执行。如不补签协议,毕业回校工作,则不享受学校关于博士的各项待遇;若不回校工作,学校将扣留其人事档案。当事人向学校交纳赔偿金后方可调出人事档案。

2.读博教师所在单位应严格要求读博教师与学校签订协议,否则将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录取后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前提下,调取人事档案问题

1.不调取人事档案,学校按照以往规定借生活费,本人的各项工资津贴等由学校暂存,待毕业回校工作后一并结算。毕业回校工作享受博士的各项待遇。

2.调取人事档案,学校不借其生活费,本人需向学校交纳培养费3万元,毕业回校工作后返还;或由本人与考取学校联系,由考取学校与我校签订档案协议,毕业后将人事档案邮寄回我校。其各项工资津贴等由学校暂存,毕业回校工作后在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基础上一并结算,并享受博士的各项待遇;若毕业后不回校工作,则3万元不予返还,作为学校对其在校工作期间的业务培训培养费。

三、其它

(一)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人员不允许调取人事档案,进站期间需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

(二)已调取人事档案者,自毕业回校报到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将人事档案邮寄回学校后,方可结算工资津贴。

(三)报考专业与从事专业应相一致或相近。

(四)在外读研人员学校实行总量控制,各学院(部)在外读研人数不得超过部门专任教师的20%。其它部门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

(五)报考人员首先填写《通化师范学院读硕(博)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分院(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科研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报名。

(六)硕士、博士在读期间每6个月要主动与所属单位及人事处取得联系,填写《通化师范学院教师攻读学位期间情况汇报表》,将其通讯地址及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向学校做一次汇报。不主动联系汇报的人员视为违约。

(七)攻读学位人员毕业并取得相应证件后,在10天内要主动到人事处报到,并提交《通化师范学院教师培训进修毕(结)(出站)业总结汇报表》。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往文件与此不符者,按此文件执行。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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