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制度

通化师范学院教职工奖励办法

时间:2014/6/6 8:40:16  作者:办公室  来源:人事处  查看:1663  评论:0
内容摘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职工努力工作,多出成果,出大成果,促进我校学科建设水平、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我校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制订本办法。一、教学奖励按《通化师范学院教学奖励办法》执行。二、科研奖励...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职工努力工作,多出成果,出大成果,促进我校学科建设水平、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我校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奖励

按《通化师范学院教学奖励办法》执行。

二、科研奖励

按《通化师范学院科研成果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三、荣誉奖励

(一)个人荣誉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荣誉称号、人才工程人选、先进个人(指国务院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国家两部委以上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如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十大杰出青年、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教学名师、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个人等)每人奖励1万元。

    2.获省部级荣誉称号、人才工程人选、先进个人(指省委、省政府、国家各部委授予的荣誉称号,如省劳动模范、省“五一”劳动奖章、省十大杰出青年、省级政府津贴享受者、省高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个人等)每人0.3万元。

    3.获市厅级荣誉称号、先进个人(指省各部厅局、通化市委、市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如市劳动模范、市“五一”劳动奖章、市十大杰出青年、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个人等)每人奖励0.1万元。

4.学校年度考核先进个人每人奖励500元。

(二)集体荣誉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奖励1.2万元。

2.获省部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奖励0.5万元。

3.获市、厅(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奖励0.3万元。

四、奖励程序

(一)各部门于每年3月份上报获奖相关材料。教学奖励报教务处审核;科研奖励报科研处审核;其他各类荣誉称号、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奖项报人事处审核。职能部门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二)对拟奖励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公示无疑义后发放相应奖金。

五、相关规定

(一)集体或个人获得的奖项、荣誉称号必须与本职工作相符合,否则学校不予奖励。

(二)荣誉奖励的级别认定,以嘉奖证书或上级有关文件所盖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印章为准;省各部厅局下属处(室)、市各局、各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类协会等颁发的荣誉称号,集体奖项中的单位组织奖不在此奖励范围内。

(三)年度内同一工作成绩获得多项荣誉奖时,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荣誉奖中如有等次差别(如分一、二、三等奖)的,从第二等(名)起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逐级减少30%。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或难以确定的奖励项目或成果,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通化师范学院人事处 地址:吉林省通化市育才路950号 联系电话:0435-3208016
传真:0435-3208016,EMAIL:thsyrs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