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抚恤金计发基数
(一)在职人员死亡后计发基数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1993年工资改革后的离退休人员(含1993年工改前离休模拟在职人员套改增加了离休费的人员)死亡后计发基数:
1.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按本人离退休时职务工资和按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休时技术等级和岗位津贴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三)1993年工资改革前的离退休人员,现在死亡后计发基数:
1.离休时的工资或退休时的工资;
2.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或生活补贴的部分;
3.1984年底以前离休享受的每人每月7元补贴;
4.没有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已发给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5.没有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已领取的每人每月17元的生活补贴;
6.1988年1月发放的5元副食补贴;
7.按吉劳人险[1988]7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5元生活补贴;
8.按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的副食补贴:长、吉两市每人每月10元,其他市(含前郭县)9元,县城以下8元;
9.按[19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已领取的每人每月6元的粮油统销价格补贴;
10.按国发[1991]7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工龄津贴
11.按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离退休增加的 10%部分;
12.地区类别工资部分。
13.护龄津贴
二、抚恤金计发标准
革命烈士、因工死亡、因病死亡,以上述规定计发的基数分别发给40个月、20个月、10个月的工资或离退休费。
三、丧葬费计发标准
按上年单位所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
四、抚恤金、丧葬费发放的相关规定
(一)在职人员死亡后,工会负责审核其直系亲属户口本、亲属本人身份证、死亡证明等材料,确定其领取抚恤金、丧葬费资格;离休人员死亡后,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审核其直系亲属户口本、亲属本人身份证、死亡证明等材料,确定其领取抚恤金、丧葬费资格。
(二)相关部门收回死者生前使用的学校所有财产。
(三)人事处按规定核算抚恤金和丧葬费,计财处负责发放。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