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

通化师范学院人事档案利用规定

时间:2014/6/6 8:46:41  作者:办公室  来源:人事处  查看:1000  评论:0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加强人事档案的管理,促进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人事档案利用质量,发挥人事档案的作用,制定本规定。一、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查阅人事档案。人员调动、干部考察、干部任免、入党、入团、出国、政治审查、案件审理、组织处理、工资晋升、福利待遇、奖惩、入学、职称评定、报考、外...

为进一步加强人事档案的管理,促进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人事档案利用质量,发挥人事档案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查阅人事档案。

人员调动、干部考察、干部任免、入党、入团、出国、政治审查、案件审理、组织处理、工资晋升、福利待遇、奖惩、入学、职称评定、报考、外调、治丧等。

二、除组织、人事、纪委、机关党委等,其它单位一般不得直接查阅处级干部档案,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须人事处处长批准。

三、个人不得查借阅他人档案,也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因报考、入学等原因需要查阅时,可由档案管理人员查阅后通知本人或复印。

四、档案一般不借出使用,需要相关内容时可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因工作需要,却需原件时,必须严格履行借阅手续。

五、外单位需要查阅时,须持单位介绍信、借阅者的身份证、工作证办理查阅手续。

六、查阅人事档案,必须由查阅单位填写《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人事处处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七、查阅人事档案,必须是两名以上中共党员。

八、查阅人事档案须在阅文室中阅卷,不得将档案带出阅文室,未经允许不得复印、摘抄、照相档案材料。

九、严禁拆散、涂改、增添、圈划、拆叠档案材料。

十、严禁在阅文室吸烟、喝水。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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