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

通化师范学院人事档案材料的鉴别与销毁制度

时间:2014/6/6 8:47:08  作者:办公室  来源:人事处  查看:1122  评论:0
内容摘要:一、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二、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一、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二、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三、收集上来的档案材料,在归档之前必须经过认真审查、鉴别,符合归档要求的才能归档。
  四、未经鉴别,任何个人不得销毁档案材料,不得私自将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归档或从档案中撤出材料。
  五、属于下列情况的材料,不得归入人事档案。
  
1)属于“同名异人”、“张冠李戴”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
  
2)属于来往文书、资料、大小字报、会议记录等材料;
  
3)虽属本人的但不需要归档的材料,如结婚证、毕业结业证、学生证、学术论文、笔记本等;
  
4)凡规定应由组织盖章而未盖章,应由本人签字而未签字,应注明批准机关和文号而未注明等手续不完备的材料;属于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内容不真实,不完整,字迹不清的材料。
  六、不能归档的材料,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有保存价值的文书、资料,可交文书档案室保存;属于本人应保存的材料、物品等,要退还本人。不宜退回的,酌情处理。无保存价值的应予以销毁。
  
2)对那些内容不完整,来源时间不明,残缺不全,手续不完备的材料,要收集齐全,注明并补办手续或复制后归档。
  
3)涉及教职工政治历史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需查清悬而未决的材料,交有关部门审查处理。在未作结论之前不得归档。
  
4)凡是档案材料归档或从档案中撤出材料,须经专人把关,对比较重要材料的取舍,应经主管领导批准。
  
5)鉴别工作是档案工作的正常业务,应随时或定期进行。

七、经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编造销毁清册,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八、销毁档案时,必须由二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督销毁,监督销毁人员必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

九、销毁档案清册要妥善保管,并将所销毁档案在目录中注销。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通化师范学院人事处 地址:吉林省通化市育才路950号 联系电话:0435-3208016
传真:0435-3208016,EMAIL:thsyrs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