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维护人事档案安全,保守机密,根据国家有关档案安全保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档案管理人员、阅卷人员要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严守机密。
二、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查档范围。
三、非档案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档案室库房。
四、档案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档案接收、管理和借阅制度,认真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五、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档案室,亦不得复印、摘抄档案。
六、凡属机、绝密档案,需注明“机密”、“绝密”字样,以利查找和特殊保存。
七、档案库房严禁吸烟、烤火,易燃、易爆、腐蚀物品及一切杂物不得携入库房。
八、需要销毁的文件材料、档案,必须编造清册,按规定的手续,经人事处处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进行监销。
九、移动人事档案必须专车运送,专人负责,及时清点、登记、核对。
十、人事档案工作人员不准向外传播谈论人事档案的内容。不准在库房内会客。
十一、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本人、亲属及其他人人事档案。严禁伪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和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十二、严禁用电话索取和提供档案内容。
十三、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