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制度

通化师范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A类)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6/14 16:32:49  作者:办公室  来源:人事处  查看:2130  评论:0
内容摘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构建多元、完善的用人机制,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构建多元、完善的用人机制,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事业编制人员(A类)(以下简称A类非编人员),是指不占用学校事业编制,因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实验教辅等工作需要,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一般在专技或管理岗位上工作,享受事业编制待遇。

第三条  A类非编人员聘用原则为:

(一)按岗聘用、编制调控。各用人部门(单位)须在学校核定的部门(单位)编制范围内按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单位)A类非编人员聘用计划。A类非编人员计入所在部门(单位)总人数,按学校核定部门(单位)总编制数已满员的部门(单位)不得超额聘用A类非编人员。

(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A类非编人员均由人事处统一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学校人事处负责A类非编人员的统一管理,对学校各用人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各用人单位负责A类非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参照执行国家、吉林省关于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的文件精神,建立以岗位聘用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和以体现岗位绩效为核心的分配制度。

第五条  A类非编岗位根据事业编制缺编、工作急需的原则进行设置。岗位设置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两种类别。

第六条  参照学校在编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科学设置各岗位比例。

第三章  公开招聘

第七条  招聘对象为能做好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生工作、实验教辅等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招聘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二)符合应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位和年龄要求: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原则上本科、硕士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本科为全日制。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具有硕士学位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符合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3.现役军人;

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第九条  招聘程序

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计划申报及审批

学校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报送下一年度招聘岗位计划。人事处按照学校总体规划和人员结构,核定招聘计划,经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提出招聘计划,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提交党委常委会通过,统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应聘者在规定时间内向人事处提交应聘申请和相关材料。

(三)考试及成绩公布

人事处组织考试、公布成绩、公示。

(四)体检与考核

人事处组织拟聘人员参加体检。

(五)公示与聘用

获准聘用人员在公示无异议后,须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签订聘用合同,从聘用合同签订起始月份开始计发工资。

第四章  聘用合同订立和解除

第十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聘用合同一式两份,学校与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般首次聘期为3年,试用期6个月,从合同生效之日算起。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学校及聘用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应聘其它岗位。

第十三条  A类非编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学校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A类非编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学校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A类非编人员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A类非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学校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A类非编人员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校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A类非编人员的工作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学校调整A类非编人员岗位聘任、晋升晋级、工资调整及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A类非编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2.在执行学校重要工作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4.三育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5.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细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制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A类非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1.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

2.严重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失职渎职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挥霍、浪费学校资财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6.其他严重违纪违规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A类非编人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24个月。

第二十六条  A类非编人员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A类非编人员在聘用期间与在编人员享受同等工资待遇。

(一)工资待遇:按首聘级别和事业单位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核定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按在编教师待遇发放。

(二)聘用人员聘期内在专业技术岗位晋升职称,参加校内评审;在管理岗位考核晋升职级。其职称和职级在聘期内有效,参照在编人员待遇兑现工资。

(三)A类非编人员考取博士毕业后回校工作的,安家费与引进博士相同。

(四)首次聘期结束,签订续聘合同的以上各类人员工资待遇连续计算。

(五)聘用人员首聘级别不得高于所招聘岗位的规定级别。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A类非编聘用人员缴纳五险一金(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A类非编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A类非编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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