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保证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化师范学院在职事业编制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的标准工时为每周5个工作日,月工作日按平均20.83天计算,年工作日一般按250天减去寒暑假工作日天数计算,特殊岗位的年工作日按岗位要求计算。
第四条 专任教师岗位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具体上班时间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一)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
(二)学校或所在单位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三)所在单位临时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他事项时间等。
第五条 管理岗位、专兼职辅导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按岗位要求和法定工作日考勤。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研究系列、实验系列、图书档案系列、编辑出版系列、会计审计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 一些与教师、学生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工作岗位,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的,要调整好人员和班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休息日,保证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照常工作,方便师生。
一些因教学、科研、招生等工作安排,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外继续工作的,要灵活安排好串休,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延长教职工工作时间:
(一)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师生的安全健康或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为完成学校紧急任务或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发生延长教职工工作时间的情况,为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第八条 全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作息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九条 考勤是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岗位聘任、晋升晋级、工资调整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的日常管理,认真执行学校有关考勤请假制度,将平时考勤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 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因病、因事请假,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请假、续假申报和销假制度。
第十一条 教职工请假须事先填写《通化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续假申请表》,根据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请假者不得随意超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岗工作的,须提前办理续假审批手续。假期期满后要按时回校,报所在单位销假。请假或续假未获批准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监督、管理各类人员考勤情况。同时,学校实行抽查和督查制度,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实行抽查督查工作。加快推进和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强化考勤管理。
第十四条 考勤及请假审批权限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出差、出访、请假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相关手续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按以下规定办理;其他人员根据请假类型按相关规定办理。
(一)校级领导考勤工作由党办(校办)负责,报人事处备案。校级正职领导请假由省教育厅审批;校级副职领导请假由校级正职领导审批。
(二)机关、教辅正职领导请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审批;教学单位正职领导请假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审批;党总支书记请假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审批;中层副职领导由部门正职领导审批。学校重大活动期间的请假按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考勤情况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月向人事处报送,报送时间为次月5日前。
第四章 请假类型及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事假
(一)政策及手续
教职工工作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须事前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根据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事假3天内不扣发绩效工资;4天及以上按天扣发当月基础业绩绩效工资;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病假
(一)政策及手续
1.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需进行疗养的,可请病假。
2.因病请假,须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填写请假单,向本单位请假。
3.去外地因病不能及时请假的,需取得当地医院证明。
4.急诊病假不超过3天。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1个月内不扣发绩效工资;超过1个月的按天扣发基础业绩绩效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探亲假
(一)政策及手续
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同一城市且难以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假应在寒暑假中进行,不另行补休,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二)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探亲的往返路费按相关规定报销。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以报销一人次的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报销一人次的往返路费。往返路费的数额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部分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往返乘坐交通工具的具体报销标准,按照现行财务有关规定执行,须在一年以内办理报销事宜。
2.因配偶公派出国(境)工作学习分居一年及以上的,可申请出国(境)探亲。探亲假原则上为3个月,续假后合计不得超过6个月。出国探亲的境外路费自理,从工作地点至出境口岸路程的往返路费按规定予以报销。公派出国探亲的前3个月停发基础业绩绩效工资,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和基础业绩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 婚假
(一)政策及手续
1.教职工结婚可请婚假15天,但需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单位和校工会审核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婚假连续计算,含寒暑假、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3.超出婚假时间,可请事假,否则按旷工办理。
(二)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条 产假
(一)政策及手续
1.凭医疗单位证明填写请假单,经本单位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2.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3.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女职工怀孕28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21天-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产假。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假期合并计算。
5.产假连续计算,含寒暑假、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6.女教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一条 丧假
(一)政策及手续
1.教职工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时,应填写请假单,经本单位和人事处审核批准后,给予丧假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假。
2.超出丧假时间,可请事假,否则按旷工办理。
(二)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二条 工伤假
(一)政策及手续
1.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工伤休假证明书,经本单位审核批准报人事处批准。
2.工伤假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诊断意见确定。
(二)工伤假期间工资待遇
工伤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第二十三条 休假时间的计算方法
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病假、探亲假、产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五章 对违反考勤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旷工的处理
(一)政策
1.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未上班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1)无故不上班或上班不到岗;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职守;
(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
(4)出国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出国手续未获批准;
(5)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的;
(6)以各种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不服从组织调动,从下达调动之日起3天不报到、不到岗。
(二)旷工期间的工资扣发
1.旷工1天,扣发当月基础业绩绩效工资的20%。
2.3天及以上扣发当月全部基础业绩绩效工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3.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予以开除处分,并解除聘用合同。
4.1个月内迟到、早退5次及以上按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基础业绩绩效工资的20%。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各单位负责考勤的人员详细登记本单位迟到、早退情况,每月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并作为考勤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纪律,不遵守本规定的,由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由单位报人事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员工出勤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对考勤和请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人事处对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对于考勤不重视的单位,将追究行政负责人主要领导责任;对因考勤分管领导不执行本规定,造成学校损失或引发劳动争议,将追究其直接领导责任,并由该单位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通化师范学院关于教职工请假的规定》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条款如有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教职工请假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