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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在职人员出国(境)管理办法 (修订)

日期:2024/9/19 14:23:04  作者:   访问量:  【字体: 】 -->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有计划安排和鼓励教职工出国培训,保障和改善出国人员权益,根据国家、省和学校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非事业编制(A类)教职工。

第三条  出国性质:主要分为因公出国和因私出国。

(一)因公出国是指因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管理工作等需

要,经学校及上级部门批准出国的。根据出国经费来源,因公出国又分为国家公派、学校公派两种类型。

1.国家公派是指根据国家或上级部门派遣计划和标准选拔,被

选派出国培训、讲学及其它活动,并由国家或上级部门资助或由接收国(或地区)资助的。

2.学校公派是指根据学校与国外学校、社会团体、研究机构间

的教育文化交流、科技合作等协议,按照培养计划选派出国培训、讲学及其它活动,并由学校资助(含科研项目经费)或接收机构资助以及自筹经费的。

(二)因私出国是指旅游、探亲、治病、就业、定居以及其他

因私事事务出国的。

第四条  出国类型:出国期限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为短期出国,三个月以上为长期出国。

第五条  公派出国原则:

(一)坚持按需选派、学以致用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坚持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

第二章  出国(境)前管理

第六条  出国人员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

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在国(境)外活动中,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荣誉、

安全和利益。

第七条  公派出国人员具体条件

(一)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培训内容应与本学科(业务)相关。

(三)出国培训、讲学人员来校服务满三年,确因学校需要再次派出培训人员回国服务至少满两年,讲学人员回国服务满五年。

(四)外语水平及其他条件须达到相关培训项目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公派培训计划

学校根据教职工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年度教职工培训计

划,提出拟选派项目及计划人数。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拟选派培训人员计划,一年以上选派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部门在编人数的10%。经人事处审核,提交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出国人员须携带《通化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试用)》和国外邀请函、入学通知书、资助证明以及与出国事由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部门审批。所在部门负责审核并提出意见;教务部门负责教学人员的审定;组织部门负责校管干部的审定;财务部门负责培训经费的审定;科研部门负责科研成果等级的审定;外事部门负责办理因公出国手续和外事纪律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出国资格的审定;人事部门负责出国性质的审定。

(三)签署协议。公派出国培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公派出国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出国(境)行前教育

(一)因公出国(境)个人或团体,出国(境)前要接受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行前教育和谈话。

(二)培训内容包括涉外纪律、安全保密、礼容礼仪、风险防范、领事保护等内容。

(三)因公出国(境)个人或团体在国(境)外停留六个月及以上的,每年要向人事处提交一次个人或团体在国外的学习和生活情况报告。

第三章  出国(境)期间管理

第十一条  国外停留期限。根据下列出国(境)任务以及出国

事由确定。原则上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不得改变出国(境)身份。确因学习或特殊事由需要变更出国(境)身份或停留期限,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一)攻读学位。根据在学国(或地区)的标准学制确定。需要延长的,可延长一年。

(二)研修。根据研修内容和研究课题的实际需要确定。其中进修一般为3-12个月;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一般为6-12个月;合作研究一般为6-12个月;需要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讲学。国家公派讲学时限根据国家或上级部门派遣函任期确定,学校公派讲学一般为1年。

(四)考察、交流。根据考察内容或会期确定。

(五)因私出国。根据因私事务实际确定,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

(六)在国(境)外攻读学位或研修期间,在同一国家、港澳台地区、学校、机构学习研修人数达到3人及以上时,须成立学习研修小组,设组长1人,负责学习、生活等相关工作。

(七)派出人员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负责管理工作,要及时了解掌握派出人员的学习和生活情况,须建立派出人员管理档案,一人一档。

第十二条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学校保留出国人员编制,出国期间国内工资调整、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执行。

(一)攻读学位。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在学校规定培养年限六年内获得博士学位并按期返校工作,享受国家基本工资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标准以及学校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二)研修。研修期间一年以内的工资照常发放,且享受与校内相同岗位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国家或上级部门选派项目出国且研修期限一年以上的人员停发工资,按期完成任务返校工作的,享受按协议规定期限内的国家基本工资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标准以及学校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三)讲学。国家公派讲学期间按《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视同在职人员办理,其他待遇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公派讲学期间不享受国内工资待遇,出国之日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视同在职人员办理。

(四)考察、交流。出国考察、学术交流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五)因私出国。出国时间在寒暑假期内,工资照常发放,超过寒暑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六)延长期间待遇。公派出国人员,经学校批准延长在外停留期限的,在延长期限内,只享受单位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不享受国内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长期出国人员考核按《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或延长期限、逾期不归人

员,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执行。

第四章  归国后管理

第十五条  回校报到

(一)入境一周内,本人须持护照、凭证及国外工作、学习情

况的书面报告等到人事处及所在学院(或部门)报到,办理复岗手续,填写《通化师范学院归国人员登记表》,由派出职能部门负责与归国人员进行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

(二)复岗后须向本部门做有关国外学术动态、管理经验等方面的汇报。

第十六条  公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间未完成公派指定的出国任务,一般取消原公派出国资格,是否继续留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服务期限及违约金

(一)出国一年以下的(含一年),归国回校服务年限至少 3年;出国一年以上的,归国回校服务年限至少 5 年;

(二)若归国回校工作未满最低服务期限申请再次公派出国的,其回校服务期限应前后累加计算。

(三)出国人员归国回校工作未满最低服务期限申请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按以下标准向学校退还培养成本费。培养成本费主要包括出国期间由国家、上级部门或学校资助的,或由接收国(或地区)以及接收方资助的,学校已支付的出国期间工资、回国后资助的科研启动费(不含已结项的)及其他待遇等。应退还的培养费=(培养成本费总额/应服务月数)×实际未服务的月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规定的不准出境人员,学校不予以审批出国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化师范学院关于因公出国()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通化师范学院关于因私出国()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抵触或未尽事宜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通化师范学院人事处

电话:0435-320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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