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运用校外专家学者等人力资源提升师资队伍层次,扩大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范围,进一步提高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聘教师类别
外聘教师分为特聘教授、客座教授、技能名师、兼职教师四类。
第二条 聘任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
政治立场坚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立德树人、为人师表、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
2.专业素质
外聘教师须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所从事学科领域或专业领域中业绩突出,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二)特聘教授聘任条件
聘任对象一般应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
1.具有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3.主持并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或科技部、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
4.在相关领域取得国际公认的研究成果。
(三)客座教授聘任条件
聘任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某一专业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中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2.在教学或科研方面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能够推动学科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在促进校际、校企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在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四)技能名师聘任条件
聘任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长期在本专业(行业)技术领域或生产一线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2.省部级及以上技能名师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技能比赛中的获奖者;
3.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五)兼职教师聘任条件
聘任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取得突出业绩;
2.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3.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和实践创新能力。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特聘教授工作职责
1.指导学校相关学科的人才培养和科研等方面工作;
2.协助指导和培养学科带头人;
3.发挥其所从事领域的影响力,促进学校对外学术交流,扩大学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
(二)客座教授工作职责
1.指导教学与科研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学术活动,定期为师生作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
2.对相关学科与专业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3.协助培养、指导本学科青年教师;
4.从事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其它工作。
(三)技能名师工作职责
1.完整、系统地讲授至少一门专业实践技能课程,指导本专业学生的实训、实习,向学生传授本专业生产实践所需的专业技能;
2.参加本专业“双师”结构和“双师”素质教学团队建设,协助培养、指导青年教师;
3.参与教学改革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建立本专业领域的技能教学团队;
4.传授先进的产业文明、企业文化和优秀的传统技艺文化,促进文化传承。
(四)兼职教师工作职责
1.根据用人部门安排,完成理论或实践教学任务;
2.参加用人部门的教研活动,参与专业建设。
第四条 聘任程序
用人部门向人事处提出申请,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审核申请材料(聘请外籍教师须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加强对外聘教师师德师风考核,通过现场考察、询函等方式严格考核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审核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与受聘教师签订协议。
第五条 聘任期限
特聘教授、客座教授、技能名师聘任期一般为一年,兼职教师原则上以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为一个聘任期;如需续聘由用人部门提出续聘申请,按相关程序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相关待遇
(一)外聘教师来校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的酬金根据相关规定标准支付。
(二)以我校名义在论文发表、学术著作出版、技术成果转让、产品开发和推广方面做出贡献者,学校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三)特聘教授、客座教授、技能名师在校工作期间,由学校支付酬金的,具体数额及标准在聘任协议中约定。
(四)兼职教师按照学校规定的课时费发放标准发放酬金。
第七条 管理与考核
(一)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度,用人单位须将师德师风考评作为外聘教师考核的首要指标,对师德师范、学术不端行为实施“一票否决”,立即解除聘用合同。
(二)外聘教师的使用、管理和考核以用人部门为主,实行合约管理的聘任方式,各用人部门应主动与聘任对象加强联系,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实际工作和具体事务充分发挥外聘教师的作用。
(三)各用人部门对外聘教师工作落实情况,依据聘任职责进行年度考核。
(四)外聘教师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主要依据,对师德失范、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不再续聘。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