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稳定教职工队伍,明确学校与教职工在聘用期间的责任与义务,保障学校与教职工的权益,遵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除非事业编制B类外的新入职的教职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包括进修培训、访学、学历提高等)人员、入选各级各类人才支持计划人员、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或不保留公职等人员。上述人员均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服务期,履行相应职责。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辞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学校予以经济补偿。
二、服务期类别及周期
1.基本服务期。凡进入我校全职工作的各级各类教职工均应履行不低于3年的服务期。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签订人才引进和培养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服务期。凡在校通过评审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履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服务期不低于5年。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服务期自受聘之日起计算。
3.在职继续教育服务期。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后,应完成一定的服务期。服务期自回校上岗之日起计算:
(1)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含3个月),服务期不低于1年;
(2)时间在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服务期不低于2年;
(3)时间在12月以上,24个月以内(含24个月),服务期不低于3年;
(4)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服务期不低于5年;
到国(境)外参加继续教育的(不含攻读博士学位),在上述标准上增加2年服务期;
4.各级各类人才服务期。入选各级各类人才支持计划人员服务期为5年,有明确有效期的按有效期计算。
同时入选多个人才称号人员,所有人才称号均须完成相应服务期。服务期满前,办理退休的人才,视为服务期满。
5.配偶属照顾性安置的教职工服务期。教职工的配偶属于学校照顾性安置的,教职工本人服务期增加4年。教职工本人调动、辞职,照顾性配偶须同时离职。
6.服务期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服务期大于六个月不足十二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三、经济补偿
教职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服务期的,学校不批准其调离、辞职申请。不能依本规定履行完成服务期,并经地方法院判决调离、辞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经济补偿(上级组织部门决定工作调动人员除外)。经济补偿计算办法:
1.基本服务期未满的:
经济补偿费=(3万元+学校支付的人才引进待遇/3年)×未满服务期时间
(学校支付的人才引进待遇:指教职工来校后学校支付的安家费、高层次人才奖励、住房补贴等。)
2.基本服务期未满的博士,其经济补偿按照《通化师范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修订)》和《通化师范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执行。
3.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服务期未满的:
经济补偿费=5万元×未满服务期时间
4.在职继续教育服务期未满的:
经济补偿费=(3万元+继续教育期间培养费/继续教育服务期)×未满服务期时间
(继续教育期间培养费:指继续教育期间学校支付的学费、住宿费及教职工根据学校继续教育政策所享受的工资福利、减免工作量等。)
5.各级各类人才支持计划服务期未满的:
经济补偿费=(5万元+发放的各种待遇/人才支持计划服务期)×未满服务期或剩余有效期时间
四、附则
1.服务期已满,仍在聘期内的承担涉密科研项目或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学校一般不同意其调出,如本人坚持要求调出,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保密的规定,由所在单位安排在非保密岗位工作至解密期满后,方可调出学校;正在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人员,获批国家级、省部级人才计划人员,以及国家级、省部级平台(重点学科)主要负责人,学校不受理调离、辞职申请;
2.在基础服务期内申请在职继续教育的,须与所在学院、部门以及学校提出申请并与学校签署协议,未经批准擅自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学校不予办理任何相关手续,并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经济补偿。
3.拟申报各级各类人才支持计划、评定高级职称前,申报人须与学校签订协议,认可相应服务期后方可申报。
4.各类服务期均指在校在岗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含学习进修、出国留学、停薪留职等时间。
5.各类人员在申请调离、辞职未获批准期间,仍需服从单位安排,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目前已受聘的高级技术职务、获批人才称号的教职工亦适用本规定。
7.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