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做好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工作,优化我校人才队伍学历结构,提高教职工能力素质,推动学科专业建设,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非事业编制(A类)教职工。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培养博士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师德师风放在首位,严把政治关和师德关。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期分批地选派优秀青年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突出学科专业建设重点。
(三)着眼未来、择优选派。鼓励、支持青年教师攻读博士学位,优先选派工作业绩突出、发展潜力较大、能在未来学科专业建设中担当重任的中青年教师。
(四)严格考核、注重实效。既注重选拔考核,又注重跟踪考察,更注重实效评估。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具体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理想信念高尚、思想品德优良、诚实守信、爱岗敬业、遵纪守法。
(二)来校工作满3年及以上,其中专任教师工作满1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三)近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报考:
1.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
2.出现过教学事故、管理事故或其它事故者,或因本人原因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通化师范学院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申请表》。
第六条 所在单位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在确保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
第七条 人事处审批后办理相关报考手续。其中,担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人员,须经学校组织部批准,报学校主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交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报考且考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入学前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不签订协议者视为自动离职,应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或用工关系。
第九条 考取非定向攻读博士学位者,在申请调档时须向学校交纳5万元调档保证金,毕业后回校报到予与退还;毕业后未回学校报到的,则5万元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四章 相关待遇
第十条 在攻读博士学位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可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评职条件晋升职称及调整工资。
第十一条 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须由我校两名有偿还能力(距退休至少15年)的在职人员担保,以借资的形式发放生活费,借款数额不得超过攻读人员的年工资,最多可借资4年。我校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须持相关证件在15天内到学校人事处报到,并提交博士学历学位复印件及人事档案,学校补发其在读期间工资。
第十二条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读博期间,完成年度工作量的50%,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获得博士学历学位的我校事业编制人员回校工作,学校可提供安家费12万元(税前);获得博士学历学位的我校非事业编制(A类)人员回校工作,学校可提供安家费15万元(税前)。
第十四条 根据《通化师范学院博士和E类及以上人才业绩考核管理办法(修订)》(通师院发【2022】93号),博士学历学位获得者可享受学校博士业绩考核绩效,考核优秀3000元/月、良好2000元/月、合格1000元/月。
第十五条 获得博士学历学位人员回校工作后,博士服务期限为10年。
第五章 违约管理
第十六条 我校攻读博士人员博士毕业后未回校工作,并在攻读博士期间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要求,学校将扣发其相应年度的工资。并缴纳未完成10年服务期的违约金40万元。
第十七条 我校攻读博士人员博士毕业后回校工作,但服务期未满10年者,应返还未完成服务期部分的安家费,并缴纳违约金,每少服务一年,须缴纳违约金4万元。
第十八条 我校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如违约,由本人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违约之日起,每月扣发担保人月工资的50%,直至违约人应承担的责任全部结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历学位者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后享受上述待遇。
第二十条 在职具有博士学历学位人员向学校提交调离或辞职申请的,人事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通化师范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试行)》(通师院发【2018】12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