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制度

通化师范学院教师培训进修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4/6/6 8:31:11  作者:办公室  来源:人事处  查看:1382  评论:0
内容摘要: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改善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学历结构,建立与教师职业发展规划相呼应的教师培训、进修制度,引导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实现学校和教师共同发展和相互...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改善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学历结构,建立与教师职业发展规划相呼应的教师培训、进修制度,引导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实现学校和教师共同发展和相互促进,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培训进修是教师的基本合法权益,是教师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为提高培训进修的有效性,各学院应积极开展实施教师轮训计划,每学年度根据本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制定本学院当年的教师培训进修计划,并于当年6月底前将计划报校人事处备案。校人事处根据各学院的培训进修计划,制定全校学年度教师培训进修计划,并下达各学院执行。教师可按学校和所在学院制定的计划申请参加培训进修。

第三条 培训进修类别:

(一)岗位进修。是指为适应现聘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国内访问学者、国内合作研究、高级研修班、国内短期进修班、单科课程进修等形式。参加国内学术会议不在此范围。

岗位进修是教师培训进修的主要形式,学校有计划地支持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岗位进修,各学院也应创造条件,有计划地支持教师参加岗位进修。

(二)学历、学位教育。是指通过培训进修,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主要包括: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等。各类专业学位不在培训进修之列。学校鼓励教师报考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国家级、省(部)级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博士研究生。

(三)国内博士后研究。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到国家设立的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博士后站从事研究工作。

(四)出国(境)培训进修。主要包括:国外访问学者、国外合作研究、攻读博士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等。

 

第二章  申请培训进修条件

 

第四条 学校在岗教师均有申请参加培训进修的权利和机会,教师可根据本人具体情况选择申请参加不同形式的培训进修:

(一)在所聘岗位工作满3年,可申请参加岗位进修,已获得硕士学位,可申请报考博士研究生;

(二)获得博士学位,全职在学校所聘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可申请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开展科研工作;

(三)在职获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满2年,即可申请参加其他岗位进修;

(四)在所聘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可申请报考研究生;

(五)岗位进修结业,在所聘岗位工作满3年,可申请参加新的岗位进修;

(六)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明确进修期限的按已签定的协议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批准培训进修申请:

(一)未列入学校或学院师资培训进修计划;

(二)申请培训进修的专业或方向与现聘工作岗位的职责和任务不一致;

(三)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

(四)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履行工作岗位职责;

(五)申请出国(境)培训进修,但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年限;

(六)年度考核未达到合格;

(七)近3年受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章  申请岗位进修

 

第六条 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国内访问学者进修。

选派对象为45岁以下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者是40岁以下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讲师,原则上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5年以上。

各学院于每年3月根据公布的《全国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工作及项目指南》,确定人选计划并报人事处;人事处对各学院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后,报学校研究确定选派人选,并办理相关手续。

进修时间为6个月或1年。教师进修期满应按时回校报到,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者将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处理。

第七条 选派教师参加高级研修班。高级研修班应为教育部或其委托的相关组织举办。

申请教师须持有关正式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报校人事处审批。高级研修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0天。 

第八条 教师申请参加单科课程进修。

申请单科课程进修的教师须持相关正式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报校人事处审批。

第九条 教师申请参与国内合作研究。

经学校批准,教师可以到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大型企业参加与本科研课题有关的合作研究。

合作研究时间:人文社科类一般为13个月,自然学科类一般为36个月。

 

第四章  申请学历学位教育

 

第十条 学校对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的相关规定按照《通化师范学院关于培养博士、硕士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习时间一般应尽量不超过4年。

第十二条 攻读学位所需的学费先由个人全额支付,待学业完成后凭就读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学费发票按规定报销学校应承担的部分。因个人原因未能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攻读学位所需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申请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

 

第十三条 博士毕业后在学校工作2年以上,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正在承担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教师,可申请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工作,具体按照《通化师范学院博士后进站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申请出国(境)培训进修

 

第十四条 出国(境)培训进修包括国外访问学者、国外合作研究、攻读博士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等,教师申请出国(境)培训进修可参照上述相应培训形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教师公派出国(境)进修,在规定的期限内,学校保留工资待遇,按时回国的教师,学校给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教师申请自费出国(境)培训进修,经学校批准,在规定的期限内,学校停发工资及一切津贴,保留其岗位,所需相关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第七章   培训进修的管理

 

第十七条 教师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培训进修,填写相关申请表,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学校、学院确定的计划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须持录取通知书或相关培训进修通知到校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协议书,实行合约管理。

第十九条 教师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应接受所在单位(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任务,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

第二十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教师,每学年结束后,须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和《通化师范学院攻读学位期间情况汇报表》1份。

(二)培训进修毕(结)业(出站)后,须向校人事处和所在学院提交1份《通化师范学院教师培训进修毕(结)(出站)业总结汇报表》。

(三)访问学者自访学之日起至结束后1年内,至少在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省级期刊及以上,以通化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的2篇论文,并在学院开展1-2次学术汇报。

(四)申请博士后进站的教师,进站期间应以通化师范学院名义(作为合作单位)申报省级及以上课题立项或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奖励,且每年在重要期刊发表以通化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的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教材1部)。

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出站后回本单位报到时,应到人事处提交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成果以及发表论文清单。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完成培训进修后,应及时(以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上的时间为准)回校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培训进修期间不得提出调离学校,访学结束后,应为学校服务满3年。若违约,教职工应返还学校提供的一切费用,并依据签订的相关协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学历学位教育或申请博士后进站的教师在规定的培训进修期限(以协议规定为准)内不能按时完成培训进修任务的,须填写《通化师范学院在读研究生延期申请表》,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期限视具体类型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申请非学历学位教育的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延期,必须在规定的培训进修期限(以协议规定为准)内完成培训进修任务。

博士后进站期间因个人特殊原因提出辞聘的,须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正式申请,经设站单位和学校同意后,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方可办理辞聘手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提出辞聘:

1.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辞聘后可能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2.工作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和学校重大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3.正在接受司法或行政审查,尚未结案的;

4.与学校另有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教师培训进修结束后,应带本人学历、学位、结业证书等有关证件及有关材料到校人事处登记备案,并将学籍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四条 教师培训进修结束后,须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义务和办理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手续后,即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所在学院和学校同意,擅自报考并就读,同时又不完成学校、学院正常工作任务的,学校自入学当月起停发工资,不再补发,并按学校考勤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各项培训进修经费从学校的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八章  学校在教师培训进修期间给予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享受校内在职职工同等工资、工资性津贴及相关福利;

第二十八条 享受校内正常的各项奖金(包括第十三个月的奖金);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培训进修时间(不含读硕、读博、博士后进站)在六个月以上,只发放岗位津贴;六个月及以下校内各项津贴正常发放。

第三十条  教师在培训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全部减免。

第三十一条 教师在培训进修期间,如能完成学校规定任务,表现良好,其年度考核应视为合格,且工资正常晋升、教(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均不受影响。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在国内进行培训进修的教师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差旅费(不含软卧、飞机)及住宿费,住宿标准由所在培训单位统一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一般高校硕士研究生公寓收费标准,高于此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学校为在国外进行培训进修的教师每年报销一次往返国际航班费用,国内旅途部分按照在国内培训进修教师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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