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使教师队伍建设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保证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吉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国家法律规定的职业资格制度,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体现教师的职业特点。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优化教师队伍。
二、认定对象
(一)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必须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在非教师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实行自愿的原则。
三、认定条件
教师资格条件是法定条件,包括四个方面: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以上四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中国公民身份
申请人必须是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内的中国公民。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三)学历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
2、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五)申请人须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六)特殊说明
1、教授、副教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免岗前培训及普通话测试。
2、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免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由于办学模式的多样性,对于在学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等环节的(函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师范教育类专业的申请人,要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3、
四、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均一式二份;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教授、副教授);
(五)普通话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