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确保新教师能够更好地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更快的适应教学和科研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培训对象
凡新到我校从事教学工作且未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均须参加教师岗前培训(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和已经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除外)。
二、培训形式和时间
教师岗前培训由吉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简称省高师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培训时间定在每年的7月至9月期间。
三、培训内容
1、理论培训:根据《高等学校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及吉林省文件精神开设《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现代教育技术学》五门课程和专题报告,总学时为120学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的教师可免修《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
2、教学实践培训:学员所在单位组织本部门有经验的教师对新教师进行教学观摩、课堂教学实践、参观等活动。教学实践培训总学时为30学时。
3、教学实践考核:新教师所在单位组织本部门有经验的教师对新教师进行教学实践考核(说课、板书等)。
四、培训考核
1、理论培训考核:由省高师培训中心统一组织,通过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进行。
2、教学实践培训考核:由人事处负责,成绩评定后报到省高师培训中心。
3、省高师培训中心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教育厅监制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此证书是认定教师资格和教师转正定职的依据之一。
五、培训费用
培训费标准按教育厅文件执行,由省高师培训中心统一收取和使用,所有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六、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