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和《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6]3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退休、退职条件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当退休。
(二)男干部年满55周岁、男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吉林省劳动鉴定中心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提前退休。
(三)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吉林省劳动鉴定中心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提前退休。
(四)由医院证明并经吉林省劳动鉴定中心确认,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该退职。
二、退休(职)日期和工龄的认定
(一)退休(职)日期以本人人事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若档案中早期记载有阴历标记,可换算为阳历。
(二)参加工作时间以人事档案中的派遣证、报到证、下乡知识青年工龄审批表等政府职能部门审批的材料为依据。
(三)退休工龄根据退休日期和参加工作日期,扣除间断工龄累积计算,累计时间不足一年不计工龄。
三、办理退休、退职的程序和手续
(一)教职工到龄退休,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由学校人事处为其填写《退休审批表》一式两份,报送省教育厅、人社厅审批。要求提前退休的教职工,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退休审批通过后,人事处通知退休人员所在部门和相关部门,并通知本人携带1张近期照片到人事处办理退休证。
(三)将人事关系转移至学校离退休工作处(中共党员还须到组织部将组织关系转至离退休人员党支部),从下一个月起改领退休费。
(四)到龄退休的教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一般应照常上班工作至月底,妥善处理工作移交手续及其他未尽事宜。
四、有关待遇
(一)教职工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龄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龄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二)教职工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龄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龄满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三)退休(职)生活补贴按上级部门下发的有关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文件执行。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