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
1.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的作用。
2. 依据职工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的不同,发放不同的防护用品;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
3. 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按规定统一发放实物。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
1. 凡列入本办法规定工种范围的工勤岗位、医护岗位的职工。
2. 自收自支单位的合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经费自行负担。
3. 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如从事两个以上工种,按其从事的主要工种发给防护用品。
4.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凡未列入本办法规定范围或新出现的工种,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发放。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1. 各单位报送《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清单》,经人事处审核后,领取防护用品。
2. 劳动防护用品按期发放,不得提前预发。
四、附则
1.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